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王某在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根据医嘱,王某的丈夫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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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王某在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根据医嘱,王某的丈夫张某将孪生女婴又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这对女婴生命力极其微弱,医生告知女婴可能会出现危险症状,导致死亡的后果。张某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即离去。经过医务人员1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即按照张某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张某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在此期间,王某因产后体质虚弱,又患肝炎,在某医院治疗。张某则给儿童医院打电报称事务繁忙暂无法脱身,请医院再保育女婴一些日子,待事办妥后即带款接女儿出院。此后,张某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儿童医院遂请其亲戚赵某代为通知张某夫妇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来,张某到医院当面答应回去筹款,接女儿回家,但回去后又无音讯,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11个月之久。
问: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有拒绝扶养的故意和行为;情节恶劣。“拒绝扶养”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开始时虽然积极将女婴送往医院抢救,预交了治疗费,但张某在将女婴送进医院后就一走了事。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他只向医院发了一份电报,从未到医院探视。对女儿的情况不闻不问,置之不理,长期没有领回女婴的实际行动。在医院多次催促后,仍没有作出应有的努力,其不作为的行为表现得相当明显。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女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医院的权益,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使医院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反响较大,其情节已经达到恶劣的程度,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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