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201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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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201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输闸(黑线盒)安置在201室内。2009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201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部分物品毁损。A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201室南窗右上部进户线的接线盒连接段上,并发现导火线绝缘内焦、松弛、滴落,呈超负荷状,分析认为火灾系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黑线盒及总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经过,该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致使自己部分财产受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是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电线,但原告坚持要求将黑线盒搬至室外,否则不同意更换电线,故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称:第一,黑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要通过供电部门,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第二,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两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一,在火灾发生前,第一被告曾上门要求给201室更换导线,只是因为原告坚持换线与将黑线盒移至室外一并进行而致换线未果。由此可见,第一被告已经预见到导线超负荷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并积极主动要求更换电线,第一被告在主观上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 第二,第二被告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且供电质量合格,因此,第二被告也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 第三,本案的原告不配合第一被告换线,而是坚持要求第一被告将换线与将黑线盒移到室外一起进行,但因第一被告无权擅自移动黑线盒,最终导致换线未果。原告明知导线超负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而对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阻止第一被告的换线行为,可见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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