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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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名地质学家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地质学家本人的名誉,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于是该地质学家之女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以及该知名杂志的出版单位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并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在诉讼中,作者乙和该杂志社提出反诉,认为由于甲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了文章的侵权问题,导致乙和杂志社的名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杂志销售量的减少,由此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问:对当事人甲、乙以及杂志社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当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首先,本案中,由于乙发表的文章部分内容严重失实,使社会公众对该著名地质学家作出贬损评价,已构成了对该学家名誉权的侵害,作为作者的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就诉讼主体资格而言,原告甲作为该地质学家的女儿,在其父亲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法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甲因其父的名誉被侵害而受到精神损害,要求支付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费,理应支持,但所诉赔偿数额过高,故酌情予以判处。 再次,就反诉问题而言,甲在乙的文章发表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意见,且根据案件介绍,其所反映的意见并未在社会上散发,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其行为不构成对作者及杂志社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对于作者乙和杂志社的反诉,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应判令停止杂志的销售以控制和消除不利影响,且应判令侵权人乙和杂志社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杂志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另外,对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酌情判令侵权人乙和杂志社赔偿。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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