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谢某,男,62岁,已退休,曾系某县建设局局长。在某县的检察院,谢某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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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谢某,男,62岁,已退休,曾系某县建设局局长。在某县的检察院,谢某交代如下的事实:(1)在其担任局长期间,包工头甲为了争取到一个小区的项目,在春节期间送给他5万元过节费,谢某点头收下。后来由于该包工头的建筑队没有达到有关标准,谢某没有将该项目交给甲。(2)在其担任局长期间,建设局准备建办公大楼,谢某找来投标者乙,向其索要某某股票1万股,当时市场价格为10万元。乙送来股票后,谢某未付股金收下股票,不久将办公大楼的建设项目交给乙承建。但是由于股票市场波动,现在股票价格总共值100元。(3)谢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操办过58岁生日,谢某共收到其高中、大学同学的礼金80笔,共计1万元。(4)谢某在担任局长期间,职工丙被提拔为科长,丙为了感谢谢某的关照,事后将8万元的好处费交给谢某的妻子丁某,丁某事后告诉了谢某,谢某第二天将8万元上交建设局的纪委。 问:谢某交代的上述事实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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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1)谢某收受包工头甲5万元过节费,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实际使得行贿人获得利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求利益即可。本案中,谢某在收到5万元过节费时,点头表示为甲谋利,已经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谢某收受乙1万股的股票构成受贿罪。对于收受股票的,应当以收受股票当时的价格认定为受贿数额,所以本案应当认定谢某收受乙10万元的贿赂。由于谢某收受乙的股票是为了乙中标,为乙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谢某收受同学80笔、共计1万元的礼金不构成犯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谢某收受同学的贺礼,属于礼尚往来,不是基于其职权,而是基于同学间的友谊,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4)谢某的妻子丁某收下的8万元不构成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不但要有客观的行为,而且还要有主观的故意。本案中,谢某在得知丁某收下8万元感谢款后第二天就上交纪委,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受贿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认定谢某构成受贿罪。 (5)谢某的两次受贿行为均没有经过处理,所以应当将两次受贿的数额累加,即5万元加上10万元,按照总共受贿15万元追究其受贿的刑事责任。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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