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某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配合市政府的税收工作,和税务局、公安局等单位一起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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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某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配合市政府的税收工作,和税务局、公安局等单位一起出动,将该市的税收“钉子户”绳之以法,出色地完成了税收工作。
请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适及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本题的重点在于明确司法权的特征。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同。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行政作为一种管理,要求主动实施,且有鲜明的倾向性,更关注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而司法权则是一种判断权,具有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的特点。明确了司法权的特点,我们就可以看出,题中法院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答题要点: (1)人民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的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做主动干预。 (2)司法权的被动性与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特征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法院的中立性是公正性的前提,法院以及法官在案件审判中不受法律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3)该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将自己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混同,把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执行法律、实行专政、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共同性加以盲目扩大,没有从根本上分清它们的职能特性,导致司法权严重行政化,从而背离了国家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法治精神。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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