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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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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3)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 答案解析:[考点] 挪用公款罪。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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