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简述革命根据地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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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简述革命根据地的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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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1)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迅速发展。1943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调解的原则。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原则和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 (3)调解限于民事纠纷,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调解的种类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者抚慰金等。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行贿、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完毕后,一般要制作调解书。 (4)调解意义重大。它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有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纷;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与利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答案解析:[评析] 考查要点是革命根据地的调解制度。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各抗日根据地分别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规。这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获得重大发展,为新中国建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调解制度是我国具有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这道简答题。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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