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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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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10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10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益用于冲抵债权。合同签订后,甲转移了10台笔记本电脑的占有。在乙占有电脑期间,乙将10台电脑出租给丙网吧用于丙网吧的经营。丙网吧在经营期间将10台电脑全部损坏,并为此支付了一笔损害赔偿金。后甲无力还款,双方就行使质权问题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乙是否有权就丙网吧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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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乙有权就丙网吧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质物灭失、毁损、被征用等情况下,质权人有权就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据此,乙有权就损害赔偿金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价值利益。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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