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甲未将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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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后甲又向丙借款,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该汽车又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汽车交付给丙。丙因违章驾驶该汽车,致该汽车损坏。乙请求甲交付汽车,甲告知汽车在丙处。乙便向丙要车,丙不给。乙、丙双方发生纠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乙的质权不成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甲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甲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因此,甲乙之间的质权并没有有效成立。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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