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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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1分)
(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2分)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强化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2分)
(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第二,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第三,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第四,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3分)
(5)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导致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动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让与人处分他人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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