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的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7年春,公司派赵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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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的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7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照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坚决反对出售电脑和modem。问:
周某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modem的所有权 为什么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周某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modem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之一就是,动产已经交付或不动产已经登记,而本案中的modem并未交付。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属于法律硕士联考常考的知识点,本案例题基本概括了有关无权代理的重要知识点,这对考生复习帮助很大。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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