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

解析: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______ A.“一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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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______
A.“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B.房屋预售时,经过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C.租赁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D.租赁房屋出卖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

网考网参考答案:B、C、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转移的公示方法,“一物二卖”中,因交付或登记的一方优先于其他方而取得所有权正体现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房屋预售时,预告登记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再如“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的涵义不仅包括了房屋所有权移转,也包括了房屋用于抵押的情形,租赁权作为债权,优先于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抵押权。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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