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

解析:A公司是国内一家生产中央空气净化器的企业,公司产品质量过硬,是市场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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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A公司是国内一家生产中央空气净化器的企业,公司产品质量过硬,是市场知名品牌。2008年该公司率先在本行业提出了报修后48小时内完成维修的承诺,获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由于维修工作量和强度的增加,该公司某售后服务中心于2010年10月雇佣了20名全日制售后技术服务人员,为该公司客户提供产品售后的技术咨询和维修服务,但并未和这些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A公司为了降低长期的人力成本,要求这20名员工与A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让这些员工与B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由B公司派遣到A公司从事原来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这20名员工中有的员工不同意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也要求A公司必须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再考虑是否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认为这些员工不是真正的解聘,还会继续经由劳动派遣在A公司工作,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根据上述情境,回答以下问题: 案例中劳动争议处理会涉及《劳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如何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处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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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观点:该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该单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一,根据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418)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 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前者,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后者,即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因而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关系,其运行理所当然地适用劳动法的规范。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二级内容)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P419) 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在法定条件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经济补偿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为以及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①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实践中所称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即为“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也无过错,但为了保护劳动者,仍需支付经济补偿;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即为实践中所称的“经济性裁员”;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等等。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特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力市场的非正当竞争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关乎企业的竞争能力,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我国法律一贯重视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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