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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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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1%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42%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5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7%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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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魏某是被害人,检察院派姜某出庭支持公诉,武某是甲为乙打工,认为工资太少,产生勒索乙钱财之念。准备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时许将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某甲与某乙去商场买东西,在一个不引人注目的角落,某甲发现有一个赃兮兮的信封。拾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