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首页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试题查看
【单选题】
甲某在我国法院向乙某提起侵权诉讼,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某的住所不明,乙某是我国四川人,但由于两人在北京有生意,故都长期居住于北京,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甲某和乙某的住所分别是()
A、没有;四川
B.北京;四川
C.北京;北京
D.没有;北京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14%
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5%
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80%
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
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周强是H县人,在A市B区从事银河小区的房地产开发。2005年3月5日,《A市晚报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
甲乙2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乙所有的一辆七成新尼桑轿车转让给
某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
以下应当为记名股票的是()A.张某是公司的发起人,向张某发行的股票B.甲公司是公
周强是H县人,在A市B区从事银河小区的房地产开发。2005年3月5日,《A市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