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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和乙(两人不在同一城市)之间订有买卖一只纯种斑点狗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价格为2万元,甲并需提供该斑点狗的血统证明书。双方未就履行顺序有所约定。交货地点为乙的住所,合同并约定由丙将该斑点狗自甲所在城市运至乙所在城市。但甲将斑点狗和血统证明书交给丙后,由于丙的过失,将血统证明书遗失,仅将斑点狗送至乙处。斑点狗交付后,甲即向乙请求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得对甲的付款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血统证明书的交付为该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B.乙可以对甲的付款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血统证明书的交付虽为从给付义务,但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
C.乙可以请求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仅可以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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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4%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89%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1%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6%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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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5年5月4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1999年10月20日;甲乙签订耕牛买卖合同,10月22日,甲向乙交付耕牛5头,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适当履行的有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万元合伙办了一个玩具厂,不同住甲市A区的张兰向刘飞借款3万元,在甲市B区经营个体商店,后商店因经营不善而停丁某在地摊上购买电冰箱一个,回家后发现该电冰箱在通电时有漏电现象,遂弃之不用,后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甲欠张某某20万元债务,无力用个人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