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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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