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笔记本电脑1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笔记本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B.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C.丁将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由于该笔记本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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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3%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13%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75%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9%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