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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乙公司可能的合理抗辩是:

中国甲公司和E国乙公司于1989年10月9日签订购买5000吨镁矿,单价为CFR张家港176美元/吨。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船口岸为菲律宾港口。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1989年10月26 通过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通知行与保兑行为丙银行,并由其议付。因供货地菲律宾国内发生政变和受台风袭击,不能按期供货,遂要求将供货地改为巴基斯坦,同时提出新的供货安排,并要求甲公司修改信用证条款。乙公司在巴基斯坦的代理人公司在信用证要求的期间内将镁矿装上丁运输公司的利比里亚籍货轮“奥帕尔”号。该货轮中途在新加坡停靠时,由于丁公司拒绝偿还戊公司所垫付船员工资以及滞期费,而被新加坡法院扣押。由此导致甲公司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货物,因此甲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由于乙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请回答96-99题:
A.“奥帕尔”号货轮被扣押属不可抗力,因此主张免责
B.其已经履行了交货责任,并没有违约
C.尽管甲公司没有收到货物,但乙并无过错,应由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根据CFR条件,货物自越过船舷时,其所有权及风险均已转移给甲公司,因此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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