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村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负担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支付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为此引起纠纷。
问:(1)李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 为什么
(2)李某的请求应否支持 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