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题】
原告甲系某住宅小区的住户,每月1日按时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被告乙交纳当月的车位费120元。乙在小区内设有停车场,在其旁边配有保安岗亭并有专门的保安轮流值勤。乙为每个住户指定了固定的停车位。3月2日晚,甲将自己的本田雅阁小轿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因天黑且当时没有保安指挥,误停在场内邻居的车位上。次日早上10点发现车丢失,遂报案。破案后经犯罪嫌疑人交代,在其出入小区逗留作案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保安的干预和查问。由于车辆已被销赃且赃款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经查,甲、乙订立的《住宅小区管理协议书》中包括保安工作,其中“服务项目”项下规定小区的保安服务包括:设立保安岗亭和24小时不间断流动巡逻。另外,作为协议书附件的、由乙统一印制的《业主须知》中规定,为保障统一管理,业主停车须听从保安调度,并将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中,否则乙不保证车辆安全,乙也将此作为不赔偿的抗辩理由。
问:(1)本案中甲与乙系何种法律关系
(2)乙是否应当赔偿甲汽车被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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