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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杨某出生于河南省某县,后来成为香港居民进而成为“外商”,是原深圳市飞威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于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期间,伙同温某等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在进口过程中,杨某与其同伙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等手段,走私食用油入境,经查证共走私食用油82.75万吨,偷逃应缴税额24亿多元人民币。在走私过程中,杨某先后向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某行贿160万余元人民币,以实现其走私目的。

问:(1)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简要说明理由。
(2)对杨某的行为是否应数罪并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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