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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9年8月20,原告齐某购买了被告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摆放在屋内的食品柜里。第二天上午9时许,因天气下雨,原告前往关窗时,距离原告仅50厘米处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玻璃碎片伤及原告左腿部。闻讯赶来的邻居将原告急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一长5厘米创口,趾伸肌腱断裂。医院为原告作了缝合修补手术,并用石膏固定。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若干。事发次日,原告亲属向被告作了反映,被告亦派员前往现场收集了全部玻璃碎片。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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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被告人,吴某,男,26岁。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冉某,男,29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2000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3《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