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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2009年5月,某市热力公司在南岗区中山路建设供热网工程,将土建砌筑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华城建筑工程公司。此热网工程有一段从革新街穿越中山路的顶管工程,热力公司直接发包给利民管道服务公司。利民公司于2009年6月18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利民公司在作业坑上面遮有篷盖,并设立有红灯安全标志。2009年11月30日,顶管工程主体工程完工,进入收尾工程。由于利民公司施工力量不足,工期又紧,且华城建筑公司也需要在此坑作业,热力公司施工员高忠奎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确定收尾工程由华城建筑公司完成。华城公司与利民公司口头协商换工问题,华城公司利用利民公司的卷扬机往坑内下砖。同年12月5日8时许,利民公司拆除了安全标志,而华城公司在12月6日设立安全标志。在拆除和重立安全标志空档的12月5日晚11时许,肖荣路过施工现场,因无安全标志而掉入作业坑内摔伤。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畸形愈合,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短缩;其损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此,肖荣以安装工程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肖荣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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