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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故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铝材20吨的买卖合同。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赵某预交了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待赵某回到甲公司后将货款补齐,乙公司应当在补齐货款后3日内发货。但是,赵某回公司后未及时将此事报告公司,就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15日过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并未正面答复乙公司,而是找到赵某询问此事,赵某如实作了汇报。由于甲公司不及时答复,加之市场上铝材价格上涨,乙公司被迫于催要货款的1个月后将铝材m售给了丙公司。而此时甲公司恰好开始需要这批铝材,于是甲公司电告乙公司,表示愿意购买该批铝材。乙公司表示,该批铝材已经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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