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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证监会2009年2月在对东贸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 2008年3月1日,经东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东贸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5.1%的股份,收购资金58000万元全部计入东贸公司的成本费用,截止6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08年5月10日,经东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东贸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2200万股,东贸公司于6月10日将其注销。
(2) 2008年5月,经东贸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甲同东贸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甲从中获利18万元。
(3) 东贸公司董事乙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9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8年7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东贸公司3.1%股份的W股东,书面请求东贸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2日仍未对乙提起诉讼。
(4) 2008年9月,丙公司严重侵犯了东贸公司的专利权,给东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东贸公司怠于对丙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 指出东贸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简要说明理由。
(2) 董事甲同东贸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甲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3) 指出W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简要说明理由。
(4) 连续180日持有东贸公司3.1%股份的W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丙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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