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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是欺诈客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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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1)甲酒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票面总值为3000万元的股票,其发行价为5元,计划在资本市场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时,对作价出资机器设备,应列出详细的作价出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应视为企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