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2日,李某与赵某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台“西湖”牌彩电以1800元卖给赵某,赵某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全部价款;李某应于4月20日交付彩电;如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赵某依约付清了全部价款。4月15日,李某又与孙某达成协议,将该“西湖”牌彩电卖给孙某,价款为2000元。当天,李某将该彩电交给孙某,孙某答应一周内付清价款。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交付彩电。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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