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查看

【单选题】

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出售巴西钢坯9100吨,每吨单价3000元,总计价款2730万元;买方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并于5月15日前另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其余50%应于5月31日前付清;卖方自收到定金后分批交货,6月15日前交付全部钢坯。华光公司于5月8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19万元,至5月15日前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德宝公司于 5月9日、12日、14日三次供货计5100吨,华光公司将这些钢坯交付精益公司加工成钢板。5月20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光公司应于10日内支付全部余款;逾期未付的,德宝公司可以变卖华光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并受偿。同时,应华光公司的请求,中长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该协议的履行。后华光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当年8月尚未支付德宝公司的货款和精益公司的加工费。精益公司占有加工成的钢板。
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关于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的处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精益公司有权直接取得钢板所有权
B、德宝公司有权变卖钢板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C.精益公司有权留置钢板
D.德宝公司有权取回钢板

查看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正在加载...

答案解析

正在加载...

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4%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23%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72%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1%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甲企业是某市(不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一家国有企业。2003年度该企业的收入总额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世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以专利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进口的电机。乙公司会计王某了解到丙公司需要此种电机,遂前往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华光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华光公司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世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