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 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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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移动考试中心的统计,该试题:
66%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3%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24%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7%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