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7 月 1 日,施某与 L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 1 年 6 个月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 M 机械公司从事锻压技术辅助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施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己负责,L 劳务派遣公司和 M 机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施某认为自己还年轻,也没把参加社会保险当回事。2012 年 4 月 20 日,施某锻压汽车零件时,由于操作失误受伤。事故发生后,施某住院治疗 20 天,自己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出院后, 施某找到 L 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要求 L 劳务派遣公司报销其住院治疗费。经理说:“我们事先已有约定,你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都应该由你自己承担。而且你是在 M 机械公司受的伤,即使为你报销住院医疗费,也不应当由我公司负责。”施某觉得经理的话有道理, 于是找到 M 机械公司。M 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施某:“公司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被总经理任命为调解委员会主任。你的问题必须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施某不同意调解。M 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又告诉施某:“你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你只能找 L 劳务派遣公司报销住院医疗费。”施某感觉很无奈。家人建议他去咨询律师。律师告诉他,他受的伤属于工伤,他应当自己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