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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题:案例:200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

2015年12月23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5-12-22日司法考试卷四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56%
【分析解答题】案例:200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个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036元)抢走。
本案在庭审中出现了两个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请你分析哪一种意见更合理,并表明理由。
参考法条
1.《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答错率:56%
试题解析:

【答案一】本案不构成“入户抢劫”。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有效解释“入户抢劫”。对于这样...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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