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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各按25%的份额共有一幢房屋。在乙、丙、丁不知道的情况

2016年01月15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7
【单选题】 甲、乙、丙、丁各按25%的份额共有一幢房屋。在乙、丙、丁不知道的情况下,甲将房屋转让给了不知情人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乙、丙以甲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法院的下列作法中正确的是( )。
A.将乙、丙作为共同原告,判决仅对甲、乙、丙适用
B.将乙、丙作为共同原告,判决对甲、乙、丙、丁均适用
C.将丁与乙、丙列为共同诉讼人
D.丁是否列为共同诉讼人由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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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56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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