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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08年3月1日交货,乙公司

2016年01月18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64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08年3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刁;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考点] 不安抗辩权 [详解]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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