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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田某1999年结婚,因感情不和于 2004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

2016年01月29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试题来源:司法卷三64
【单选题】 郑某与田某1999年结婚,因感情不和于 2004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孩子归田某抚养,由郑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后因与田某在抚养费上发生争执,田某声称要举报其偷税漏税行为。2007年6月,郑某收到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缴02、03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其漏缴税款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某起诉田某,要求其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田某以未举报郑某的漏税行为,也未接受其委托缴税为由予以拒绝。本案应如何处理( )
A.田某已经与郑某离婚,不应承担郑某漏缴的税款及罚款
B.田某虽已与郑某离婚,仍应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分担郑某漏缴的税款及罚款
C.田某虽已与郑某离婚,仍应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分担郑某漏缴的税款
D.田某已经与郑某离婚,不应承担郑某漏缴的税款,但其隐瞒郑某的漏税行为,应分担其罚款

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 [详解]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郑某和田某1999年结婚,2004年离婚。虽然郑某向税务部门缴纳税...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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