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8/3/19日司法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49%
【单选题】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网考网参考答案:D,答错率:49%
网考网试题解析:
【考点】顺序履行抗辩权
【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并且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再交付图书。但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甲只部分交付五万元,故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乙当然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据此,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选项A考查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甲、乙先后履行次序。故后履行一方乙行使的并非同时履行抗辩权。据此,选项A错误。
选项8考查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本题中,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先支付书款,乙再交付图书。故后履行义务的乙行使的权利不属于不安抗辩权。据此。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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