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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2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甜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密借款10万元

2018年07月19日来源:司法考试 所有评论

【单选题】2002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张甜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李密借款10万元,约定于 2003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张甜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4年1月起,李密即开始在丁区居住。2005年3月,李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甜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李密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 [解析] 根据《昂事诉讼法》第23条第 (四)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至起诉时止,李密已在丁区居住一年以上,因此丁区为李密的经常居住地,故选项D正确。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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