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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刘某,甲县农民,在当地名声极坏,自 1998年6月份离开甲县开始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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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刘某,甲县农民,在当地名声极坏,自 1998年6月份离开甲县开始在全国流窜作案,直至2000年3月7日在丁县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实,此期间刘某分别在乙、丙两县也作案多起。此案应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丙县人民法院
D.丁县人民法院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地域管辖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刘某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且在居住地名声极坏,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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