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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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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
A.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B.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C.2004年4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D.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破产无效行为 [解析] 法条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 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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