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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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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我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前者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当分公司不能承担其所负担的债务时,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责任。后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本题中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四海公司承担。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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