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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国有企业因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其债权人A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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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国有企业因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其债权人A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在破产清算时,该国有企业领导常某为照顾其弟任经理的业务单位B公司,以本单位一台价值20万元的轿车和一台价值70万元的精密机床为本单位欠B公司的一笔90万元贷款设定抵押,并且在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录,将抵押的时间提前到破产清算前,从而使B公司不必进入破产程序得到上述轿车和机床,避免了损失。常某的行为属于:
A、合同诈骗罪
B、造成破产、亏损罪
C、妨害清算罪
D、非法为亲友牟利罪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参见《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来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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