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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4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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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4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为未成年人,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甲
B.乙
C.丙
D.丁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民事诉讼证据 [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据此,本题ABC项均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而D项则并无限制。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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