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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以下哪些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A.某公司将公共广场的雕塑作品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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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以下哪些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A.某公司将公共广场的雕塑作品摄影后,制作成图片发行
B.某电视台为了报道刘德华在工人体育馆的演唱会,播放了刘德华的表演片断
C.某作家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个作家的汉字小说翻译成蒙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D.某剧团为捐助残疾人福利事业举行义演(收取的门票钱全部用于捐助),表演他人已发表的剧本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法条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 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对于该条各位考生要逐项掌握,仔细研习。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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