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在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A.甲应于1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单选题】在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A.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 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10日归还甲货款 3万元
B.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 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C.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D.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抵消权的行使 [解析]《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入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日寸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A项乙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可以由甲主张抵消,此时甲放弃其期限利益,但乙不能主张抵消。B项中,乙对甲的债务于1996年6月7日届满,但至1999年12月6日甲始终未向乙催要,乙亦未表示归还,则表明甲对乙的该项债权已超过消灭时效期间(2年),甲不得主张抵消,但乙可主张抵消,C项中,依据《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甲、乙双方均可行使抵消权。 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D项抵消权属合意抵消,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抵消。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