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晋某、王某分别担任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中集体股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分析解答题】晋某、王某分别担任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中集体股占80%,国有股占 20%。1999年,政府对公司进行改制过程中,二人合伙买下了公司中的国有股份。随后他们以公司亏损为由,分批让职工回家待业(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逐渐缩小生产规模,并以他们的关系人替换了企业老职工。2002年,晋某、王某对外声称厂址搬迁,将公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动产全部转移至另一处厂址,继续生产该公司的注册产品“亚字”牌水嘴。2003年,公司部分待业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问题时,发现新工厂注册登记的出资人仅为晋某、王某二人,性质为私营企业,年盈利100余万元,原集体控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变动,但是早已名存实亡。工人们为了追回公司财产就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
公安局立案后,办案人薛某将举报情况通知了晋某,嘱咐他到工商局为原集体控股公司开一份假的产权证明,并告知晋某县工商局副局长李某贪财,出点钱就行。晋某为了尽快开具证明,就让王某拿着10万元去找李某。李某收到钱后,在明知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为集体控股的情况下开具了一份私营证明。后薛某依据该证明以举报不真实为由草草了结此案。2006年案发,经查得知:薛某曾向晋某索要了15万元作为告密费;2005年,晋某、王某利用自己持有两公司的公章的便利,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写明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决定无偿将“亚字”商标(无形资产价值300万元)转让给该私营企业,并已向商标登记部门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尚未有答复。
问题:
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 就全案而言,对晋某和王某应当如何定罪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晋某、王某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进而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未遂)罪。 答案解析:[解析] 职务侵占罪 因为晋某和王某身为两个公司的负责人,掌握着单位的公章,所以他们伪造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从形式上看是真实的,只是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实质上不具有效力。晋某、王某二人是为了达到侵占公司商标所有权的目的才采取上述行为的,这些行为应看做两人侵占公司财产的一种表现,与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共同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因为商标登记机关一直没有答复,商标所有权并未转移,晋某、王某二人对该权利的侵占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晋某和王某在从事上述犯罪行为时一直具备这两个条件,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就全案而言,晋某和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