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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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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
B.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
D.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按张某退伙处理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为依据,ABD项正确。故C选项的说法错误。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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