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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5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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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05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丙与张三达成转让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中的㈩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张三,丙向其他四个股东发出了转让出资的书面通知,其中甲、乙表示同意,戊收到通知之日起已40天,仍未答复是否同意转让,丁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丙有权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张三
B.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抓阄决定由谁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甲和乙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解析] 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自由。向外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购买。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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