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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王某是甲大学生物系教授,2005年王某将他利用甲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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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王某是甲大学生物系教授,2005年王某将他利用甲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一项技术成果通过乙公司生产出产品,市场销路很好。王某在该项技术研究过程中曾与甲大学签订过协议,约定倘利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则由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甲大学10万元。现王某、甲大学、乙公司就该项技术成果的归属产生争议,该项技术成果应归属于谁:
A.王某
B.甲大学
C.乙公司
D.三方共有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在该案中,王某与甲大学签订的协议是一个为第三人(乙公司)设定义务的合同,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才对第三人生效,但即使第三人――乙公司不同意,不影响该合同在王某和甲大学间生效。按照《技术合同解释》第4条第(一)项:"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不认为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而该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由王某享有。但王某对甲大学负有一项 10万元的金钱债务,在乙公司同意履行的情况下,由乙公司履行,王某负担其履行的责任;在乙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王某履行。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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