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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下列对于西周司法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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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对于西周司法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
B.西周时期已经建立“五听”制度
C.“五过”是西周有关行政官员责任的法律规定
D.西周时的“三刺”制度,是指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网考网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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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四周司法制度 [解析] 西周时期把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1)“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2)“五过”是西固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人人罪,曾以其罪罪之。(3)“三刺”制度。画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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