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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2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某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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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2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5年3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05年10月10日高某被取保候审理。2006年9月3日,某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认定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再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11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某区人民法院认定高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撤销了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高某无罪,并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高某提出国家赔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本案为二审改判无罪,应以一审法院和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2年10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05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之日止
C.如高某在羁押中造成残疾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D.对高某因被羁押下岗期间的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害,国家也应该予以赔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刑事国家赔偿 [解析] 二审改判无罪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二审直接改判无罪;二是二审发回重审。发回后,原审法院重审判无罪或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不予起诉等。无论哪一种情况只要经过了二审即可认为是二审改判无罪。依《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正确。因为国家赔偿只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进行赔偿,取保候审并未完全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取保候审之后的期间不在国家赔偿之列。故B项正确。 依《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故C项正确。 依《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7)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可直接减少或者消灭,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故D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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